林丹單飛不過是開后門 商業開發相應制度何在?

本報記者 王剛
林丹單飛事件看似圓滿解決,但縱觀中國體壇,運動員和運動隊之間,因為利益上的分配不均發生的沖突并不鮮見。現行的舉國體制,幾乎將體制內的運動員、尤其是優秀運動員所有的利益與權益都“一網打盡”。林丹單飛事件能否成為“改革的一塊試驗田”,還需拭目以待。
林丹簽下個人億元大合同
李永波強調這只是林丹才有的特例
許多球迷都注意到,丹麥羽毛球公開賽,林丹穿上了新贊助商尤尼克斯的外套。此外,在亞運會上,林丹便已經拿著有明顯尤尼克斯標志的球拍揮拍上陣了。再往前追述,去年世錦賽上,奪冠后的林丹則是“不經意”地用一條毛巾蓋住了李寧的標志。
對球迷來說,這些或許只是微不足道的花絮新聞,但對中國羽毛球隊來說,這卻可能是一件里程碑式的事件。
據稱,林丹與尤尼克斯的合同長達十年,費用過億。但眾所周知,中國羽毛球隊的贊助商是李寧。作為隊中的最大牌,林丹“移情別戀”,不僅是對李寧公司的一個重大挑戰,也是對中國現行體育贊助商體系的一個重大挑戰。
此事最終能夠圓滿解決,得益于李寧的大度。李永波稱,李寧公司在談判過程中給了國家隊和林丹足夠的包容,“尤其要感謝李寧先生,他也是優秀運動員出身,能理解林丹有了今天的成績后,希望個人利益最大化。”
不過李永波也特別強調,林丹只是特例,因為“后者對中國羽毛球的貢獻無人替代”,其他隊員無權效仿。
運動員試圖單飛林丹并非個例
田亮孫楊姚明都曾遇到這個難題
事實上,體制內的運動員在商業開發上嘗試進行“單飛”,林丹并非第一個。很多人可能會很自然地聯想到當年的田亮和如今的孫楊。
2004年雅典奧運會之后,風光無限的田亮試圖在商業開發上“自己說了算”。隨后國家游泳管理中心召開新聞通氣會,宣布對奧運跳水冠軍田亮作出除名決定。
不僅是田亮,2011年上海世錦賽期間,孫楊穿了一件361°的衣服出席了新聞發布會,國家游泳管理中心副主任尚修堂當時就提出了批評:“國家隊的運動服贊助商是耐克,你不能與361、362什么的簽約,必須與國家隊保持一致。”
此外,更早一些,2003年初,經過中國籃協授權、印有姚明形象的可口可樂易拉罐出現在中國市場,而當時姚明已經與百事公司簽約。于是姚明就可口可樂公司涉嫌侵犯其肖像權事件正式向法院遞交訴訟書。不過雙方最終達成庭外和解,姚明撤回了訴訟。這起官司最終沒有成為推動中國運動員個人商業權益改革的契機。
特例只是一種變相的“開后門”
應用制度化來確保各方利益
其實誰都知道,那些頂級的體育明星往往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但在國際體壇,很少有人敢強行地無償占有這些商業利益,而是更傾向于以合作商業開發的方式來獲得“雙贏”。
例如EA公司出品的《NBA live》系列游戲,在其中的幾款作品中,由于沒能獲得喬丹本人的授權,只能按照喬丹的個人特點制造出一位被命名為“Player”的無肖像球員,不敢擅自使用喬丹的肖像,否則等待著他們的將是嚴厲的經濟懲罰。
與國際體壇相比,中國現行的舉國體制幾乎將運動員,尤其是優秀運動員所有的利益與權益都“一網打盡”。這種借“舉國體制”之名行侵權之實的行為,非但不具有合理性,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如何來處理這種情況呢?其實一些職業化程度較高的項目已經給出了回答。比如女子網球項目近年來實施“單飛”的過程中,采取了運動員與相關部門簽約的做法。相關部門可以分享到一定比例的商業收入,但與此同時,也必須賦予運動員充分的自主權。
回到林丹的“單飛”,如果真是一種大膽的改革,那么應該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國家隊贊助商的利益如何保證?運動員自主商業開發的邊界在哪里?國家隊對運動員的約束性又體現在何處?……總之,用制度化規范化的方式來確保各方利益。
更為重要的是,這樣的特例不應該只是針對某個運動員,而應該是針對所有的運動員群體,否則,便不是進步,而只是一種變相的“開后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