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丹到底“賣身”給了誰 商業博弈如何平衡利益
新華社北京6月15日體育專電 題:林丹到底“賣身”給誰——由林丹無緣羽超聯賽季后賽引發的討論
新華社記者吳書光、李麗、張旭東
青島合展仁洲羽毛球俱樂部此前以租借形式簽下“全滿貫”得主林丹為其征戰2014-2015賽季中國羽毛球俱樂部超級聯賽季后賽,但由于林丹個人贊助商和羽超聯賽贊助商沖突,他將無法參加羽超聯賽季后賽。
林丹到底“賣身”給了誰?這場爭議,是以俱樂部、個人贊助商合同為準,還是以聯賽贊助合同、規程為準?專家認為,球員、俱樂部、聯賽等之間的贊助商沖突并非個例,當務之急是完善職業聯賽游戲規則,為今后處理因贊助商而起的類似爭議提供樣本。
俱樂部、林丹表示不滿
青島合展仁洲俱樂部以租借形式簽下林丹助陣其季后賽,合同期從6月3日至今年羽超季后賽結束,薪酬是中國羽協封頂標準150萬元。但在13日晚的羽超聯賽季后賽半決賽首回合角逐前,青島隊被告知林丹不能上場打比賽。
據青島俱樂部總教練李衛國說,原因是羽超聯賽贊助商是威克多,林丹個人贊助商是尤尼克斯,在之前比賽中遇到贊助商沖突時,曾允許將運動員比賽服裝上的商標遮住進行比賽,但到季后賽就不行了。
今年1月初,在中國羽毛球隊已有裝備贊助商的情況下,林丹成為首個與另一家贊助商尤尼克斯合作的現役國羽球員。由于國羽裝備贊助商是李寧,林丹簽約尤尼克斯有需要回避的地方,他說,如代表中國隊出戰比賽中,可能比賽服還是李寧;球拍、球鞋應該是合作伙伴尤尼克斯。
而羽超聯賽林丹被禁止上場后,林丹也通過個人微博表示不滿:“打國際比賽大家也都能協調,為什么來到中國聯賽突然說不行。”但有業內人士表示,國家隊允許林丹有個人贊助商,本就是考慮到其特殊貢獻而產生的“特例”,當時簽約時,就應有附加條款,規定他代表團隊參賽時,不受個人贊助合同約束。
律師:聯賽規程需有明示 參賽應服從規程
曾參與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律師張士忠說,從法律的角度說,羽超聯賽應該有經過公示的競賽規程,規定了參與方權利義務,包括著裝規定;參賽也是一種契約關系,參賽者應該服從賽事的規定。“參賽也不是強制性的,不同意也可以不參賽。”
“如果這個賽季的競賽規程對著裝有明確規定,就應該服從聯賽規定。至于說私下變通,對個別人、個別情況變通,那是個案的協調;但如果聯賽贊助商不同意變通,從法律上沒有問題。”張士忠說。
但他也說,如果有關規定沒有著裝方面的內容,或者不明確,而以前又允許遮擋標志上場,那作為運動員、俱樂部就有權參照以前的慣例行事。
對于賽事贊助、球隊贊助和個人贊助之間越來越多的利益交叉,張士忠認為,一般職業球員的合約是在某個俱樂部、某個隊伍,有隸屬關系,要遵守注冊和合同規定;如再簽個人贊助商時,要考慮俱樂部、球隊規定。CBA某些球員可以穿個人贊助商品牌的球鞋,也是事先經過溝通才獲準的,且籃協會在官網上公布。
雖是商業博弈 最好利益平衡
受訪專家指出,其實這種利益沖突不光在國內,國際體壇也很常見。比如世界杯上,國家隊贊助商和球員個人贊助商的利益沖突;奧運會上,國際奧委會官方贊助商和運動員個人贊助商的利益沖突等等。
關鍵之道咨詢公司創始人張慶表示,成熟的職業聯賽中,鞋子、球拍等彰顯運動員個性化的由個人決定,比如NBA服裝是統一的,鞋子由運動員自己決定。
張士忠也說,如果聯賽、球隊贊助商利益要求太多,個人商業利益受損太多,也必然會導致沖突。這其實就是一種商業博弈,各方都想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通常最終還是會達成一種利益平衡,誰也不希望兩敗俱傷。“我個人覺得,如果林丹不參賽,聯賽的商業價值會差很多,聯賽贊助商利益同樣受損。”
張慶說,職業體育規則是保證參與方利益最大化的,成熟職業聯賽的規則更為完善,也是幾方利益博弈的結果。林丹這件事也提醒關管理機構未雨綢繆,設計更精準的游戲規則,使得各參與方更清楚如何保障己方利益。同時需要加快體育爭議解決機制的建設。
據報道,國際奧委會有意向放寬在奧運會上對運動員展露贊助標識的限制。該提案如能在7月吉隆坡的國際奧委會全會上獲得通過,將從明年里約奧運會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