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經營性羽毛球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經營性羽毛球館的管理,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江蘇省體育經營活動監督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性羽毛球館,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經營性羽毛球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標準場地為長方形,其長度為13.4米,寬為6.1米,整個場地凈空的最低高度應不低于9米。球場所有界線外,最少應有2米以上的空地,并列的兩個球場之間最少應有2米的距離。球場周圍的背景應是深色的;
(二)非標準場地為長方形,其長度為13.4米,寬為5.18—6.1米,凈空的最低高度應不低于6米。球場所有界線外,最少應有1米以上的空地,并列的兩個球場之間最少應有1米的距離;
(三)球場界線外,2米內如有建筑物的,應設有軟包裝;
(四)羽毛球館地面應為平整、防滑的地板或塑膠地;
(五)球場燈光照明應均勻,照度最低區域不得低于100勒克司;
(六)場館應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羽毛球器材和設施;
(七)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條 開辦羽毛球培訓活動的教員,必須取得體育主管部門頒發的《蘇州市羽毛球教員崗位證》。無崗位證的,不得擔任羽毛球教員。
第五條 羽毛球館主辦的競賽活動,其裁判員必須取得體育主管部門頒發的羽毛球裁判員等級證書。
第六條 羽毛球館經營者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內,書面告知營業執照核發機關的同級體育主管部門。
第七條 羽毛球館經營者書面告知體育主管部門時,應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備案。
(一)羽毛球館經營活動備案登記表;
(二)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租賃合同、場地設施安置平面圖;
(三)羽毛球器材說明書、合格證、發票等證明材料;
(四)工商、衛生、消防等部門的批準證明。
第八條 羽毛球館經營者變更所經營的內容、場地的,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將變更事項書面告知同級體育主管部門。
第九條 羽毛球館經營者必須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切實履行職責,維護球場秩序。
第十條 羽毛球館經營者必須做好場地、設施、器材的維修保養工作,保證安全、正常使用。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項,應當有明確的警示牌,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因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損害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四、五、六、八條規定,體育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江蘇省體育經營活動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羽毛球館違反衛生、治安管理規定的,分別由衛生、公安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請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市體育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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