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羽毛球競賽規則》的對比與改動
就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羽毛球協會審定的2006羽毛球競賽規則稱新規則,以2003-2004羽毛球競賽規則稱舊規則(或原規則)吧。
兩者有部分修改,下講關鍵部分簡述如下,以求羽友了解和掌握~~
關于合法發球
.舊規則在‘過腰’問題是只是籠統的說“發球員的球拍擊中球(托)的瞬間,整個球應低于發球員的腰部”。什么是腰部,眾說紛紜,很難掌握。
而新規則則給“腰”以明確的概念--- “......指的是發球員最低肋骨下緣的水平切線”
兩者一對比,前者羅嗦很難理解與操作,后者易懂,掌握方便。
裁判員的權利
大家都知道以往司線員對于球落點“界內”“界外”的宣報是最終的判定,裁判員(主裁)及裁判長明明看出是錯的也只能撤換司線員而無法改變其結果,對運動員帶來不小的傷害,而且妨礙羽毛球運動的發展。
新規則依據世界羽聯(原國際羽聯)的〈建議〉在條款3.4.2中規定“若裁判員確認司線員明顯錯誤則...可以現場“糾正”;并在2條的裁判人員及其職責中在明確的賦予了臨場裁判(主裁)的宣判是最后的裁決這一重要規定。
以前裁判員只負責判定接發球方是否違例,但新規則規定主裁“必要時,也可宣報“發球”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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