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漫談體育文化
以我們體育人的觀點來看:體育并不是競技體育,競技體育只是體育中很小的一部分。我們理解體育要上升一個層次、提高其內涵的高度,把其理解成一種文化、一種觀念的體現、一種生活方式的體現,要從整個角度去展示體育的魅力。
體育是以身體練習為手段,促進人在生理、心理和社會適應能力諸方面均衡發展的一項社會實踐。由于人的發展是一個普遍而永恒的主題,是每個人需要終身應對的問題,不同年齡、性別、職業的人們均可以在體育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以不同的方式去參與體育。記得顧拜旦在1919年就提出,“一切體育為大眾”的思想。因此,體育文化具有最廣泛的社會基礎,是世界上普及程度最高的一種文化形態。
“體育文化”概念的確立:(資料)1978年2月24日~3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北京舉行,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2條規定:“國家對于從事科學、教育、藝術、新聞、出版、衛生、體育等文化事業的公民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憲法》中明確規定了體育屬于文化。青島社會科學院的楊曾憲研究員認為體育屬于人本文化。英國人類學家馬凌諾斯基20世紀初在他的《文化論》一書中就曾指出娛樂、運動,體育比賽等是屬于文化現象。總之,體育作為人類在社會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產物,它本身就是一種文化現象,這一點多數學者已達成共識。
“體育”與“體育文化”范疇的爭論:(資料)對于體育與體育文化從范疇來說有不同的觀點:古柏、毛秀珠等學者認為體育文化是體育的上位概念,體育從屬于體育文化。他(她)們的貢獻在于:提出體育文化是人們社會生活的一方面,體育文化是人們在體育實踐中的種種嘗試,包括運動方式,精神方式,精神意識,科學發明和價值確定等。認為無論是競技體育、學校體育,還是群眾體育都是體育文化的一部分,體育文化是整個社會大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不足之處是人們在體育實踐活動中所產生的一些現象是屬于體育現象還是屬于體育文化現象,造成一個事物兩種稱謂,容易混淆體育和體育文化的關系。韓丹、程志理等學者雖然也認同體育文化是體育的上位概念,體育文化是從屬于社會文化系統是社會文化系統的一個子系統,他認為體育文化是人們在體育活動中所形成的物質的、制度的、精神的成果,體育文化與競技體育中所體現出來的競技文化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他們忽略了群眾體育和學校體育活動中本來就存在競技的成分,受長期以來人們對體育概念及其分類爭議不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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