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經營性羽毛球場館管理辦法(試行)
(粵體經〔2003〕12號 2003年2月10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經營性羽毛球場館的管理,促進羽毛球運動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經營性羽毛球場館的管理。
第三條 體育行政部門是經營性羽毛球場館的主管部門。各市、縣(區)體育行政部門或政府授權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羽毛球場館的管理工作。
經營性羽毛球場館接受工商、公安、衛生、稅務、物價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各級羽毛球協會按照其章程,協助體育行政部門做好經營性羽毛球場館的管理指導工作。
第四條 申請開辦經營性羽毛球場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合適的名稱;
(二)有必要的資金和相應的設施、設備;
(三)有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條件的場地;
(四)場地及設備符合中國羽毛球協會頒布的標準;
(五)室內場地空氣流通,夜間開放的場地應配有性能良好的照明設備;
(六)有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有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條 申請開辦經營性羽毛球場館,應當向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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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二)羽毛球場館建設平面圖;
(三)開辦經費的驗資證明或資金信用證明復印件;
(四)室內場所須提供房屋安全鑒定書;
(五)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和衛生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六)場地設備符合技術標準的證明材料;
(七)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保障設施;
(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核準意見。對符合經營條件者,發給《廣東省體育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者,應當發出書面通知。
申請者憑《廣東省體育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羽毛球場館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 經營者改變經營范圍或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時,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如需停業,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八條 經營性羽毛球場館必須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羽毛球專業技術人員由地級市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組織培訓,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由省體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廣東省體育經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
第九條 凡舉辦商業性羽毛球比賽或表演,須到體育行政部門領取《廣東省體育經營臨時許可證》后,方可進行。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醒目位置張貼羽毛球場館的文明活動規則;
(二)有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三)保持場內的清潔衛生;
(四)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為活動者提供技術指導;
(五)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六)維護場內的正常秩序,禁止賭博或其他違法活動,如發現時,應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進入羽毛球場館活動者,應當遵守羽毛球場館的活動規則,如違反規定造成設備損壞的,要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經營者須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持《廣東省體育經營許可證》到原發證部門接受年審。
逾期未經年審或年審不合格者,不得繼續從事羽毛球場館的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相應的體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依照《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工商、公安、衛生、稅務、物價等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體育行政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有關收據。
第十六條 阻礙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者,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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